团队介绍 更多>>  

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
法律法规

首 页 > 法律法规 > 所有信息

 

阅读次数:1861

抚养费何时终止给付?

【案例简介】
甲某与丙于1988年5月7日经介绍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一般,于1989年10月20日生一女武京。因双方分居已两年多,感情已彻底破裂,经多次调解仍无和好。200L年,武京考上大学,甲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母亲的责任,应该开始自己新的生活,遂起诉要求离婚,要求女儿武京由甲某抚养,丙每月给付教育费、生活费400元,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依法分割,诉讼费由丙承担。丙同意离婚。不同意承担孩子的教育费、生活费,丙称已经给孩子买了教育保险,甲某抚养孩子就应由甲某承担生活费。
案例分析 <


相关标签:南京律师事务所,南京律师,知名律师,律师免费咨询平台
× 提示: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