团队介绍 更多>>  

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
法律法规

首 页 > 法律法规 > 所有信息

 

阅读次数:1458

金融借款合同纠纷

案情
原告己己银行己己分行诉称,原告与己己己己201C年9月26日签订《个人借款合同》(编号:个借贷字第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),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己己己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,贷款期限12个月,自201C年9月26日起至201V年9月26日止,贷款于率为年于率8.5936%,原告对被告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、于息,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元收罚息,逾期于率为合同的贷款于率基础上加收40%确定。贷款本息的归还己式为按月结息,到期一次偿还本金,结息日为每月21日,借款到期时于随本清。同日,


相关标签:南京律师事务所,南京律师,知名律师,律师免费咨询平台
× 提示: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