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文章来源:南京律师网 | 更新时间:2024/7/15 7:48:04 | 阅读次数:1083
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,是指与用人单位相对应而存在的,达到法定就业年龄,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,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,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,在用人单位的管理、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。不管哪种实习生类型,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,该年龄已经符合目前劳动法对于就业年龄的强制性规定。
此外,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部发〔1995〕309号)第4条规定:“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,以及农村劳动者(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、经商的农民除外)、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”,此项规定并不包括在校学生。
综上,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。所以,实习生与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,可以成立劳动关系,不能一概以实习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为由否认劳动关系。
上一条: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