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类别:劳动知识 | 阅读次数:3383
【案 情】
张某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 简称房地产公司)职工,双方于1998年签订劳动合同,后来因单位 改制,张某于2000年7月在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0 2000年9 月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(以下简称驻深办) 工作。2002年1月,张某与驻深办签订《协议书》,约定聘期为 2002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,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。 2002年1 1月14日,驻深办所属某公司聘任张某为该公司办公室 主任,聘期3年。由于驻深办与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,因此 张某既任驻深办物业主管,又任某公司办公室主任。2005年5 月,驻深办决定将某公司的资产和账面资金全部转入办事处,同时 办理了某公司注销手续。同年7月27日,驻深办在全体职工大会 上宣布,因投资股票亏本和出租房屋发生治安问题,免去张某公司 办公室主任和驻深办物业主管的职务。张某不服,多次交涉无果。 同年10月以后张某未到驻深办上班,驻深办将其按自动离职处 理,并停发其工资,但没有将此决定送达张某。张某不服该处理,2007年1 1月,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。2008年4月23日,驻深办增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请求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7日裁决被诉方与 申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23日解除,被诉方为申诉 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;被诉方支付申诉方2007年10月至 2008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14,170.4元;被诉方为申诉方补办在职 期间的社会保险。仲裁裁决送达后,驻深办不服,并且取得张某已 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,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后,认为张某与驻深办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,张 某无权要求驻深办支付">生活费和社会保险,遂判决支持了驻深办的诉讼请求。
【案例分析】
本案是由劳动者在停薪留职期间,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, 因免去劳动者职务,而引发的劳动争议。案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是: 张某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办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?在张某没有解除与房地产集团之间的劳动合同之前,张某不 具有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与驻深办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,劳动仲裁 委员会的认定是错误的。张某与驻深办属于劳务关系,具体理由如下:
一、张某与房地产集团之间劳动关系并未解除
张某在房地产集团安排其停薪留职后,到驻深办工作,也是为 了解决在这个期间的生活以及经济需求,张某从进入驻深办工作 到被免去职务,都没有和房地产集团解除劳动合同,在此期间">房地 产集团还持续地为张某缴纳养老保险,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 旧合法有效。
一、张某与驻深办以及所属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张某在驻深办以及所属公司任职期间,虽然为该单位提供了 劳动,但是由于张某已经与建筑集团建立劳动关系,并且在该劳动 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,不具有与驻深办以及所属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的主体资格。张某从驻深办以及所属公司取得的报酬,是张 某提供劳动的对价,属于劳务费性质。
张某停薪留职的法律状态,直接关系到张某与驻深办之间关 系的法律性质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, 用人单位支付报酬,但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,两种法 律关系在主体资格、劳动内容、劳动风险承担、劳动报酬的性质以 及支付方式、适用法律等多方面都有区别。
【分析解答】
一、停薪留职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
停薪留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富余或者其他情况下,经劳动 者同意,停止发放劳动者薪酬,保留劳动者职位、岗位,劳动者一定 期限内不参与工作的情况。停薪留职实际上是解决单位过渡时 期,对富余劳动者的临时停用。在停薪留职期间,劳动者不用工 作,可以经商、打工等方式获得经济收入。停薪留职期满或者单位 情况发生好转,劳动者就应当返回单位,从事原职位工作。
二、每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
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来看,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 保险账号,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重要凭证,即只 有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才能为劳动者缴纳">养老保险,也只能有一家用人单位享有这个资格。在劳动关系中, 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,就丧失了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。虽然法律允许劳动者为其他单 位提供一定的劳动,但双方之间排除了劳动法律关系,也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,劳动者提供劳动后,所享受的是民事权利,而不是劳动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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